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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法院宣判一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稿时间:2019-06-06 13:31:00 来源: 客家新闻网-赣南日报 中国青年网

  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许某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被告人叶某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许某明在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金色春城菜市场担任管理工作期间,因对停放在菜市场门口的社会车辆不满,先后三次指使被告人陈某鹏、张某星和叶某飞用刀扎破停放在菜市场门口通道上共49部小轿车的轮胎。案发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均已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鹏带队,纠集被告人张某星、叶某飞及陈某文、李某生、卢某峰、傅某(以上四人均另案起诉)等人前往潭口镇、潭东镇、高校园区的菜市场及蓉江新区各村屠户摊子上检查猪肉,通过扣猪肉、威胁、造谣、刁难和恐吓等手段,强迫屠户到潭口镇岭上村太盛屠宰场购买猪肉。其间,陈某彬及黄某林(二人另案起诉)系屠宰场“代宰户”(即承包所有太盛屠宰厂猪肉的进货销货,自负盈亏,只按宰杀头数向太盛屠宰场缴纳费用的承包户),黄某林每月发给陈某鹏10000元工资,陈某鹏给张某星、叶某飞等人发工资。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鹏带领被告人张某星及陈某文、陈某辉、张某胜(以上三人均另案起诉)刁难未在太盛屠宰厂进猪肉的宗某某,并殴打宗某某。后经鉴定,被害人宗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星与张某胜、陈某意(二人另案起诉)到潭东镇一路口堵路,有工程车路过时就敲诈司机,三人共参与过两次敲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鹏纠集张某星、叶某飞等人员,在被告人许某明的指使下,聚集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逞强凌弱,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了“恶势力”。以陈某彬、黄某林(均另案起诉)为首,被告人陈某鹏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星等人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叶某飞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在黄某林、陈某彬指使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逞强凌弱、欺压百姓,寻衅滋事、毁坏财物,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在生猪屠宰领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40余次,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许某明、陈某鹏、张某星、叶某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鹏、张某星、叶某飞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鹏、张某星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明、陈某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星、叶某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明、张某星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叶某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集团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鹏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星为积极参与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飞为一般成员,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据此,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黄燕华 吴帆 记者 吴明河)

责任编辑:耿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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